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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结果不得对抗债权人

日期:2019-10-07
来源:青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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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案件中,法院对李某与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明确分割。后因债权人陈某得不到清偿,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刘某清偿债务。但李某辩称,法院已明确判决该债务由刘某承担,自己没有还款义务。

青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在审理李某和刘某离婚案件时,债权人陈某因属于夫妻关系以外的人,未能参加诉讼,法院虽对该债务进行了处理,但该处理结果不能对抗债权人陈某,作为夫妻关系之外的债权人陈某仍然有权就李某与刘某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李某或刘某任何一方主张权利,据此法院支持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如果离婚时没有积累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共同债务,或夫妻约定婚后财产分别所有的,应由双方协议确定清偿责任;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判决由一方清偿或由双方分担清偿责任。(通讯员:魏静;审稿人:张育才;来源:青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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