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依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房屋所有权证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青房权证青房字第2009-342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河县支行 |
办公,车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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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河县城镇文化南路39号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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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青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青河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