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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日期:2019-12-12
来源:青河县
【字体:

因我机构依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房屋所有权证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青房权证青房字第2009-34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河县支行

办公,车库

青河县城镇文化南路39号楼

公告单位:青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青河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7日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温泉县党建网